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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居民医保新政出台 减轻参保人员看病负担

    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看病负担减轻了:从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将有提高……

  2013年度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将于5月15日开始办理。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3年度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已出台,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部分人群的缴费标准,本报特意请宁波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政策中的新变化。

  老年居民年缴费增加600元,其中政府补助500元

  新年度政策调整了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提高部分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

  其中,2013年度市区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0元,财政补助提高500元(也就是说新年度居民医保老年居民个人缴费为600元,政府补助为1800元)。

  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由75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50元,财政补助提高200元;中小学生和6周岁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助提高50元;婴幼儿的缴费标准由800元提高到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0元,财政补助不变。

  5月8日下午4点40分,宁波医保中心办事大厅。

  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参保者都能少掏钱

  记者发现,这次居民医保对参保者来说,无论是门诊住院还是特殊病种,自己都能少掏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从201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门诊就医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目前政策规定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新政则取消了这个门槛。

  例如小张在学校参加了居民医保,一个年度内在西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看病花了500元(假定医疗费全部在医保范围内),按目前政策,500元医疗费中前100元需要个人自负,剩下的400元由医保基金支付24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这样,个人实际负担260元。

  政策调整后,取消了门诊待遇支付的门槛线,小明的500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直接支付60%,即300元,个人实际负担200元,个人负担减轻了60元。

  二、从2013年9月1日起,医保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提高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

  解读:李大爷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年度内住院医疗费22万元(假定医疗费全部在医保范围内),按目前政策,22万元医疗费超出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超出的2万元完全由个人负担,20万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46415元,个人承担53585元,这样,个人实际负担了73585元。

  政策调整后,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李大爷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67988元,个人实际负担52012元,个人负担减轻了21573元。

  调整后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进行以上两个方面的调整后,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提高了,特别是成年居民的住院大病医疗待遇有了较大提高。调整后,2013年度居民医保医疗待遇如下:

  一、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二、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年度累计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各类学生住院年度累计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各类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3%;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学生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能支付多少医疗费

  居民医保待遇调整后,从2013年9月1日起,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金额相应提高。

  门诊就医最高支付金额:如果门诊就医全部发生在社区医院,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800元(2012年度为1740元);如果门诊就医全部发生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900元(2012年度为870元)。

  住院就医最高支付金额:以三级医院住院为例,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91388元(2012年度为146415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各类学生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221280元(2012年度为176280元)。

  特殊病种治疗最高支付金额: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82500元(2012年度为140000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各类学生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212500元(2012年度为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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